反壟斷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建議糾正蚌埠市衛生計生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有關行為的函
發改辦價監【2015】217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舉報,我委對你省蚌埠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蚌埠市衛計委)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了調查。
調查顯示,2015年4—5月,蚌埠市衛計委分三次組織發布公告,進行藥品采購。其中,4月10日發布的《蚌埠市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藥單品種帶量采購詢價公告》(皖C-2015-CG-X-111)中,不僅確定了30種藥品的品種、規格和劑型,還直接確定了生產企業,排除和限制了同種藥品不同生產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利于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合理價格,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要求。
在4月10日發布的市區組競爭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12)和5月22日發布的三縣組競爭性磋商公告(皖C-2015-CG-C-168)中,對本地和外地經營者設置不同的資質要求,排除了外地潛在投標者,不利于促進相關市場充分競爭,控制藥品虛高價格,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和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要求。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關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特建議你省責令蚌埠市衛計委改正相關行為,并對本省藥品集中采購中是否還存在其他違反《反壟斷法》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從總體上予以清理和規范。案件主要事實和具體整改建議附后。
請于8月31日前將有關整改情況函告我委。
附件:蚌埠市衛計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主要事實和整改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5年8月17日